河南省制冷学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河南省制冷学会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河南省制冷科技工作者和制冷企事业单位、公司、大专院校、研究所、设计院等单位自愿组成。本团体依法成立,具有学术技术性、专业性、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河南省制冷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组织广大制冷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和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科学技术协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省内外制冷领域内的学术、技术交流活动和科技咨询服务;
(二)编辑和出版制冷、制冷技术资料和制冷科普读物;
(三)组织各类制冷技术培训班;
(四)举办各类专题研讨会,协助引进国外先进工艺、技术和产品;
(五)接受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委托,对河南省制冷科学技术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有关制冷科技的重大决策进行科技咨询;项目论证;制冷科技成果鉴定;制冷产品的质量认证;制冷技术水平评定。
(六)反映会员的要求和呼声,发现和推荐人才,保护会员合法权益。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处理因制冷产品引发的经济纠纷和案例。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有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和学生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和专业技术知识;
(四)个人会员要具有本学科相当于助研、讲师、工程师及以上水平的科技人员。
(五)学生会员:大学本科高班学生(进入专业课程学习)及在读硕士生、博士生。
第九条 会员入会申请书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报中国制冷学会理事会备案;
(三)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经本会书面提示后一年内仍不交纳会费并不作任何书面答复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倒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在特殊情况下,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人,应有理事长的委托书并在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及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年度工作计划;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上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6年5月26日第五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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